中国苗医药传承

中医药法 发展少数民族医药:众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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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7-04 18:32作者:中华贵苗医药传承栏目来源:国家中医药法信息公示 网址:http://www.gmyycc,com


解读《中医药法》分享

        2017-07-01 深受各方关注的中医药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中医药法》,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色的综合性法律,中医药法在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中医药法》涵盖了少数民族医药传承、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以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并就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并对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中药材质量全程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

《中医药法》力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助力中医药振兴 众望所归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第三十二条: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二条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中华贵苗医药传承 2017-07-02 北京


学科专家(杜)